2004年10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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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之江”争讼 清浊自有公论
本报记者 曹一林

  两家厂名相似、产品相近的企业,最近闹得不可开交。
    10月18日,由浙江之江电器有限公司状告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官司,在杭州中级法院拉开了二审序幕。双方开始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3月起,“杭州之江”在网站上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近几年来,‘杭州之江’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使HS系列低压电器产品及质量在国内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一些国内企业用不择手段以仿冒相同型号的低劣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严重侵犯了‘杭州之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广大新老用户的利益。经‘杭州之江’依法维权后,由‘浙江之江’生产的HSM1……等型号已被原发证单位成都机床电器研究所对原发证书作废收回。请广大用户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杭州之江”还以公司打假办公室的名义对外散发声明,称:本省质监部门正在着手组织实施对“浙江之江”“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执法程序……等等。
  如此一来,低压电器行业间的一汪清水激起了波澜。4月26日,“浙江之江”向杭州市拱墅区法院递上了诉状,请求判令“杭州之江”立即停止侵害“浙江之江”名誉的行为,公开道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浙江之江”向法院提交了产品荣誉证书、电器产品型号使用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据。
  而被告“杭州之江”辩称:HS系列低压电器产品系浙江省名牌产品,为“杭州之江”所特有。“浙江之江”大量生产该型号产品,侵害了被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在网页上刊登了《重要通知》等文章,内容真实可信,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7月26日,拱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浙江之江”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均为有关部门所认定和认证,且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杭州之江”在网站上和“声明”中发表的言论直接指明“‘浙江之江’以欺诈的行为冒领产品型号使用证,冒用产品型号,将被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没有证据证明也未得到有关(质检)部门确认,评价内容不真实,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产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判决:“杭州之江”在其网站和有关报刊上登载道歉声明,为“浙江之江”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杭州之江”不服一审判决,于7月31日向杭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们坚持认为,《重要通知》和“声明”不存在夸张、歪曲事实,也未散布虚假事实,主要内容真实可信,不构成对“浙江之江”名誉权的侵害。
  该案还未最后落槌。但有意思的是,二审庭审中,“浙江之江”的代理律师甩出了一颗虽与名誉权官司无直接关联,却颇具杀伤力的“重磅炸弹”:“杭州之江”在产品上标注的“浙江名牌产品”纯属假冒,他们的大量产品已在国庆前夕被技监执法部门查封!对于此说,上诉人未作任何解说。
  为求证此事,记者特意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进行核实。他们说:“浙江名牌产品”必须经浙江名牌产品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和综合评价,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依法取得的;“杭州之江”从未取得过“浙江名牌产品”称号,在产品上擅自标注是违法行为,该案目前还在调查阶段。
  只有通过正当竞争来发展壮大,才是企业的阳关大道。两家“之江”之争,也许又会给我们提供一份有益的教材。